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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全文廢止]
青島市地稅局公告[2017]1號 2017-01-24
簿提示——依據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本法規自2018年6月1日起全文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自然人出租房產和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票,未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體核定項目及核定征收率見附件)。核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含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附件: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xls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1月24日
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
項目
征收率(%)
備注
出租住宅(含商住兩用)
0
月租金2000元以內
0.5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
1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出租非住宅
0
月租金2000元以內
1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
2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轉租住宅(含商住兩用)
0
月租金2000元以內
0.4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
0.8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轉租非住宅
0
月租金2000元以內
0.8
月租金2000元以上30000元以內
1.6
月租金30000元以上
首次轉讓已購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
1
轉讓其他住房
2
注:1.“以上”均不含本數,“以內”含本數。
《關于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發布背景
“營改增”后,為保持政策延續,方便自然人納稅,本公告對自然人出租房產或出售住房,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開具發票,納稅人未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且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按自然人納稅人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二、關于核定征收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稅務機關有權采用規定的方法核定應納稅款。
自然人出租住宅,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5%,對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出租非住宅,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仍為1%,對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
對自然人轉租住房,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仍為0.4%,對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8%;轉租非住房,其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0.0%,月租金收入2千元以上3萬元以內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仍為0.8%,對月租金收入3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6%。
自然人首次轉讓已購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資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轉讓其他住房,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
三、執行時間如何掌握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電話::158-0653-6511
電話::182-6663-7519
電話::131-0158-9021
電話::185-6199-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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