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一掃關注
01
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注意事項:
1、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金額由5000上升到500萬;
2、資產范圍僅限于設備、器具,不包含不動產;
3、資產狀態僅限于新購進的,包括購買新資產和購買二手資產。但不包括已經存在的資產;
4、企業所得稅前允許一次性扣除,但會計處理依然按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處理,屬于固定資產的依然按固定資產核算,計提折舊;
5、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02
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職工教育經費比例由2.5%提高到8%;
(2)企業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
(3)稅會差異在匯算清繳時調整,預繳時不做調整。
03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規定取消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但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1)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由不得加計扣除,變為準予加計扣除;
(2)只能扣除費用的80%,而不是全部。調整后委托境內研發規定一致;
(3)加計扣除的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得2/3,即(2)、(3)取小。
04
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研發費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加計扣除的企業范圍從文件看似擴大到全部,但是還是要排除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得、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得行業。
05
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增加了結轉扣除的規定,但是僅限連續計算三年,三年中因企業虧損或免稅等未能扣除的,也不能再結轉。
變化二
稅收優惠額度擴大
規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變化三
資產損失資料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資產損失以報代備,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雖然不需要在年度申報時報送,但仍然要對相應的留存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集,留存備查。企業要對其真實性負責。
聯系微信: 135-3500-9898
聯系電話: 135-3500-9898
電話::158-0653-6511
電話::182-6663-7519
電話::131-0158-9021
電話::185-6199-5985
官方微信公眾號
官網業務微信號
Copyright ? 2018 名仁會計事務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翻版必究 備案號: